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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(一) 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和政策;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、措施,经批准后组织实施。
    (二) 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;组织推进质量发展工作;组织实施商标战略和名牌战略;指导规范广告业发展;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。
    (三) 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各类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并监督管理。
    (四) 组织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行为。
    (五) 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;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;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,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;依法承担食品生产、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;承担保健食品、化妆品市场监管职责。
    (六) 依法承担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监管责任;负责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交易行为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职责,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营秩序;依法负责对各类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督管理;依法组织开展反垄断、反不正当竞争工作;组织开展企业信用体系建设,推进行业信用建设,实施信用分类管理;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、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;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行为,依法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;负责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。
    (七) 依法管理和指导质量工作,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;组织产品质量预警、监测工作;依法组织协调较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;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。
    (八) 依法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责任,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,组织指导消费维权工作;负责做好涉及工商行政管理、质量技术监督、食品药品、监督管理的投诉和举报工作。
    (九) 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,规范合同行为;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;组织实施合同格式条款备案;监督管理拍卖行为。
    (十) 负责商标监督管理工作,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;推荐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;依法佑护特殊标志、官方标志;负责地理标志产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。
    (十一)负责管理标准化工作;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、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;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;依法监督标准的实施;管理辖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编码工作。
    (十二)负责管理计量工作;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;依法管理辖区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;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。
    (十三)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;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;按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,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。
    (十四)负责管理认证认可工作;依法负责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;规范和监督认证市场行为;负责工业产品许可证和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。
    (十五)负责药品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。监督实施药品、医疗器械流通、使用环节的质量管理规范;依法查处药品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;负责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的有关工作和监督管理;监督实施国家药品、医疗器械标准;负责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;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;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;配合实施医药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。
    (十六)监督实施中药、民族药监督管理规范和质量标准;监督管理城乡集贸市场的中药材交易;负责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、医疗用毒性药品、放射性药品及易制毒药品的监督管理。
    (十七)承担新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。
    (十八)承办新区党工委、管委会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